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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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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履行核实手续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用于非法目的而未立即停止销售的,或者未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毁有效期届满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促进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鼓励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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