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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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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前夫离婚前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期间因进货向A借款4万元。去年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外债由前夫承担。今年初A得知我离婚的消息后,要求偿还借款,而我的前夫表示现在没有钱还,我也表示外债问题与我无关而拒绝。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答:《》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联系本案,来电人夫妻离婚协议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故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来电人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来电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离婚协议,如果来电人偿还了债务后,可向其前夫追偿。
共同债务: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离婚是可以就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通常情况下会判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第四十一条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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