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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无法协商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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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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