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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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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境内证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QalifiedForeignIndividalInvestor,简称QFII2)即为一般境外投资者,可以看做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alifiedForeignIndividalInvestor,简称QFII)的升级版。QFII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以及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将境外投资者“引进来”,允许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股票、债券等产品,并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来进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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