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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
1、假冒专利违法所得,有以下认定标准: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作为假冒专利罪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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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模糊或错误,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对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错误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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