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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应当进行鉴定。如果已经失去功能,不属于枪支,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如果仍具有功能,则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违法。非法持有火药动力枪支一支或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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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鉴定。如果已经失去功能,不属于枪支,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如果仍具有功能,则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违法。非法持有火药动力枪支一支或气压动力枪支两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枪支确实损坏严重,经简单修理仍不能有效击发的,应当酌情考虑不视为整支枪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主动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上交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予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 第二款、 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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