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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体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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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权利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权对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他人既要包括单位,也要包括个人,具有特定性。这样,捏造和散布成本罪的虚假事实必须指向他人。指向他人,可以指名,也可以不叫名字,但是根据其虚构的内容,分散的方法,完全可以让大众知道指向谁。如果其内容广泛,不能根据其内容和分布方式推测对象是谁,当然不能构成成本罪。本罪侵犯的是商业信用、商品信用,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旅馆、旅游等服务的人等。商业信用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风格等内容。商品的声誉是指商品的声誉和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发言,通过宣传媒体,也可以出现在产品发表会上,一种是文字,即大字报告、小字报告、图画、报纸、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可以在公共场合,也可以向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上可以编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本条总而言之,主要是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传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比较广告、声明公告等诽谤他人和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谈判对业务客户和消费者,特别是受害者的固定客户贬低对方(4)在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散布虚构事实(5)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督部门进行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6)在社会上散布谣言等。诽谤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主要是商业诽谤行为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销售滞后,经营陷入困境,其他人濒临破产等。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营业权的行为、损害多人营业权的行为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罪的主体大多是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上占据地位,以诽谤的方式破坏竞争对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公司若是享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那么此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强于自己的竞争者,而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可能会出于提高本公司市场竞争力,就与其他人串通起来,采取散播谣言等的方式,损害享有商业信誉公司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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