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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2、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 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 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 25% 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 25% 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 计算依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50%)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100%)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及依据 1、计算:经济补偿金X 50% 2、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九)工资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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