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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你具体是出现了什么纠纷?是对方不履行吗?你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根据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则可以适用以下规定: (一)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情况,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履行;如果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履行;如果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履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进行履行。 (二)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情况,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履行;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应依照规定进行履行。 (三)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是给付货币的情况,则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进行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履行;如果是其他标的的情况,则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进行履行。 (四)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情况,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进行履行。 (六)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情况,应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则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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