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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流程: 1、首先到车管所大厅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
报废标准:1。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辆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货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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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1)报废车辆的车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当天,向废车所有者发行《废车证明书》,通知废车销售给废车回收企业。(2)报废车主应及时将报废车交给报废车回收企业。(3)废车回收企业用汽车废车证明书收购废车,向废车所有者发行废车回收证明书。(4)报废车辆所有人凭《报废车辆回收凭证》辆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废车回收企业应逐车注册回收的废车,废车回收企业不得拆卸、改造、组装、转卖涉嫌犯罪的汽车及其五大部件和其他部件。五大组件是指从废车中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框架。(6)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出售废车,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废车回收企业的部门或个人的不得自行拆卸废车。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金属回收,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集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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