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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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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并报市公安局法制处备案。
在押的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未被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或者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告知其可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要帮助,办案民警应当将上述告知情况制作笔录或者书面告知并让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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