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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提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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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第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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