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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
离婚的损害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依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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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赔偿的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对方的经济收入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要求的赔偿对方无力承担的,则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的损害赔偿。综合有关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当中就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行为并非是大众理解的一般过错。可以说,这里的过错属于法定过错,即只有夫妻因为一方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中法定的过错情形,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无过错方此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要是因为一方有其他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无过错方愿意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否则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不会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证明一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也不是容易的事情,这需要由无过错方来举证,也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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