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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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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2、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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