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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与邻国签订的...
边境管理区常住人口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中有关城镇人口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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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二)未经批准在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进行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的;(三)在界河(湖)中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的;(四)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的;(五)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的。违反本条第一项除按规定处罚外,责令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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