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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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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保质期内,可以先联系开发商要求换房或者退房,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做工程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法院会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不能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验证后,如果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果遇到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的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人员协商解决,但一般开发人员不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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