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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行为组织者、经营者在传销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如何承担

2022-03-08
《禁止传销条例》200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分析:每个900PV的来源毫无疑问来自于每个“企业”(人),不管你说是省还是不赚!如同典型的非法传销,参与者花3800元买一件西装,组织者也说是我省下3600元分给大家,呵呵!这就是变相收取入门费!如果何不承认,那么请问,我不交19600,我有资格推荐企业吗?我推荐也可以拿钱吗?显然不行!这个钱只分给交了“19600”的人!这还构成传销吗? 双轨这个制度,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只要后加入的业绩形成1000:500就可以得到对碰的奖励1000元,不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的,都是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销售业绩! 有入门费,有团队计酬,还不足以构成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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