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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注意事项: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
1、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拍卖无人问津,可以进行流拍,然后重新估算价格继续再拍卖。 2、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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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如何处理拍卖的法律规范有两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格应根据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格未达到保留价格时,应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格不得低于之前保留价格的90%。三次拍卖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向债权人偿还所拍卖的股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一次拍卖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80%;若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相对来说,第一种拍卖处理程序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虽然只是股权拍卖的规定,但其他财产如实物的拍卖应参考。
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注意事项:固定资产拍卖:第一,只有企业破产,才能强制拍卖固定资产。第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允许破产时拍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拍卖程序或买方范围上也有限制。(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拍卖。(2)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必须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3)船舶、汽车等机动车、房屋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无效。(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不能拍卖。(5)涉及文物的,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拍卖。(6)对于一些主要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买方必须限制在国有企业范围内。(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应尽可能转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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