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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交通事故恐怕是不构成的,但是你可以以客运合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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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规定了雇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雇员有条件的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司机与客运公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若司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由客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该司机与客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司机硬付全责。 2、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比例问题。此问题应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之规定进行实施,但投保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则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损失。
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现,虽然有点耽误时间,但此时也是为城市的环保尽一份力。很多时候乘坐公交车都是比较安全的,但也不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那么急刹车乘客受伤如何定责任,司机急刹车致使乘客受伤谁负责?
一、行车途中司机与乘客大打出手陆新久在驾驶公交车时与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的A发生了口角。A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新久,击中陆的脸部。陆新久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A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二、司机乘客构成何罪本文认为,陆新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主要是: (1)陆新久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报复A,即陆新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陆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即其知道放弃驾驶的行会造成危害,而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放弃控制公共汽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乘客A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陆新久不会离开驾驶座位对其还手,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A殴打驾驶中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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