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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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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苹果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1)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2)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3)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2、樱桃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1)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2)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3)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3、葡萄幼龄期 1000-3000元/亩树归原主(1)初果期 3600-7200元/亩(2)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3)衰果期 6000-3600元/亩4、其他果树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1)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2)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3)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5、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苗木归原主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五)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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