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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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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对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作了说明,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二是保护合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需要按一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结合和资产组合,并按一定的原则调整内外部关系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从十余年企业恢复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则,企业的各种关系调整和生产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目前正式以合伙名义出现的主要是私人性合伙,这类企业随意性较大,今天合,明天分;上月设立,下月撤销;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相互关系不顺,合伙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经营掺杂使假、坑蒙拐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不鲜见。为扭转企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组织管理、内部关系及经营活动准则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法所要达到的首要目的。关于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与合伙人分别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而且牵连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整个社会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企业重视不够,对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的自然人与法人都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有别于自然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无从界定。又如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企业招用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即使数额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也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现象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由于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涉及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个人行为甚至企业招用人员的行为不轨都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经营不当或多个合伙人串通也可能损害某个合伙人的利益。从企业外部来说,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对企业的干预和索取钱物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损害。为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消除损害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现象,全面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将其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成分的逐步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扩大,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利益既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经济运转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并以企业的经营效果满足市场需要,以至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是以刑罚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申领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受理范围:女性参保人在生育当日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其参保所在辖区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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