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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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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处理分为: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包括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一些首饰、衣物等,这种馈赠往往更大程度上出于礼仪,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再要求返还。附条件的赠与即在恋爱期间达成结婚的合意,之后的赠与行为是有与对方结为夫妻的目的的,这类赠与行为数额较大,类似于汇钱买房等,如果双方分手即赠与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1.购销;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4.供用电合同纠纷;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6.承包合同纠纷;7.联营合同纠纷;8.运输合同纠纷;9.借款合同纠纷;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3.企业纠纷;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15.行纪合同纠纷;16.居间合同纠纷;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了车或者房产,产生纠纷时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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