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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寻衅滋事侮辱警察怎么处罚吧:辱骂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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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警察寻衅滋事罪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的。这主要指的是构成犯罪的情况,也就是按照寻衅滋事罪对此判处刑事处罚,如果说没有构成犯罪的话,也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2)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 2、客体要件不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主观特征不同 (1)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侮辱罪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表现不同、客体要件不同、主观特征不同。侮辱罪是以捏造、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寻衅滋事罪是以暴力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侮辱罪侵犯的客体的自然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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