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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能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识产权义务...
广义的知识产权其实是包括商业秘密的。如果要说他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的话那么 1、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 2、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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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中公司可以指派专人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然后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价值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建立相关的只是产权的数据平台,然后运用相关知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但是,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相关国际公约将商业秘密权视为某种知识产权是有理由的
1、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商业秘密。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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