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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伙范围与变更期限

2021-12-26
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合伙人的变更期限,只要所有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就可以变更。合伙人变更流程:项目名称:合伙人变更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完整,现场或5天内通知材料;电子邮件申请,5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在1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登记。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现场或者2天内通知材料;电子邮件申请的,应当在3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在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登记。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2)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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