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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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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的直接、明确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 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3、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著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究竟采用哪一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著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来说,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照其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分别单独享有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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