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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
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包括房改房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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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权人携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证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到房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房管局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审核通过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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