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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系统自动核算、发放。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产完以后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另外,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增加15~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300元)。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天津生育津贴发放如下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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