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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月1日起执行 病历须文字工整字迹清晰 昨天,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自3月1日起,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当使用中文或通用外文缩写,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规范要求,书写时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基本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XX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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