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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建议原单位尽快为您补缴社保,并办理人员减少,然后新单位参保即可。原单位暂未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新单位暂时不能办理参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实施条例颁布后,如果劳动者再次被派遣,工龄将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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