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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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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活动。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需要出售企业资产;然后,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再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的清算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从清算组织者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以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依法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2、从清算条件来看,可分为法定清算和合伙人约定的清算。3、从清算方式来看,可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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