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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下文为大...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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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其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点,也是故意杀人罪的根本特征。 (2)在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如将被害人头颅割下,致其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如用匕首向被害人腹部猛刺一刀,对于被害人是死是活持放任态度。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3、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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