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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下判决书的具体时限。 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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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判决,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发放判决书。判决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负责签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拘留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议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拘留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
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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