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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一般在...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是否是精神病人,需要进行鉴定,如果确实是精神病人的,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本人及其家属还是应当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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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部分法院会以这两个规定特别是第二个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不能获得支持的重要依据,同时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也会以此进行抗辩。
交通事故肇事后赔偿及判刑的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赔偿的前提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有责任就有赔偿”,因此确认你朋友是否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以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在事故责任尚未确定前,你所问问题的答案均属于推测性结论。倒是个别问题无论最终责任认定如何,目前是可以明确的,1、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次事故而言,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是无需计算的,因为死者本人属于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扶养他人的行为能力,本身倒需要他人照顾,同时也没有符合被扶养条件的人需要其扶养,且其本人按月有退休金领取;2、如果死亡原因是多车碾压所致,需通过鉴定确定其中责任的承担,并以所占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是后者,于你朋友而言,主观上并不知压人之事,不属于肇事逃逸,在事故现场已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事故责任,即死者本人有无过错,应当考虑,即便死者因精神疾患无正常识别能力,但其家人疏于监管难咎其责;4、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入有交强险,交强险事故责任项下由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伤残限额赔偿11万元、医疗费限额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赔偿2千元,共计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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