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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计算年度的平均债权投资金额?

2022-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首先对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使用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概念,并且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未作出规定,因而作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概念、范围等进行了解释和界定。即: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则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但是《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仍然未予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正是基于该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于2008年9月23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通知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之外,最为主要的就是明确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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