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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不是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可以结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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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他人构成犯罪,根据《艾滋病预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患有艾滋病的患者故意传播,就涉嫌故意杀人。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不涉嫌故意杀人。理由:一、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要求对生命法利有现实和紧迫的威胁。另一方面,艾滋病从感染到死亡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患者及时就诊的情况下,病情可以控制,很多患者的生命可以维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种威胁并不紧迫。另一方面,如果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从疾病到疾病法的死亡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时间还很长,死亡结果不会马上出现。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组织、强制、诱惑、容忍、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2条明确了自己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而卖淫、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受到重大处罚。有以下情况之一,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刑法第95条第3项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项的规定,故意以伤害罪定罪处罚:(1)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毒卖淫,卖淫的(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诉讼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输血感染艾滋病这类案件的诉讼费高达数万元,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原告是没有能力交纳这笔费用的。如按撤诉处理,患者前期进行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权益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此规定明确了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而非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还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按此规定,对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还不能断定诉讼费一定由原告来承担,不能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败诉,鉴于原告存在减交、免交的情况,法院也应当予以减免诉讼费。因此,在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遇这种情况,原告应向法院院长反映。
1、妻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虽然医疗机构与妻子之间无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同属于受有缺陷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损害的第三人,妻子可另以原告身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与丈夫在同一诉中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3、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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