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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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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载着投资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核心的义务。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 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LP对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均有承担的义务。实践中,LPA 中常见两种亏损承担方式,一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一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如果LPA 中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质上是保证不承担亏损的合伙人的本金不受损,属于变相保本,与私募基金的本质不符。 法律不禁止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结构化安排,可以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该等比例设置应有内在的商业逻辑,不得变相保本保收益。 3.保密义务。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实践中,GP经常会以此为由限制LP的知情权,或者要求LP 签订比较严苛的保密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样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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