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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的基础是聚众斗殴,当然,本案与典型传统意义上的聚众斗殴有显著区别。典型意义上的聚众斗殴应是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强调双方均...
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是双方聚众斗殴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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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社会管理秩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虽然也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对方并无斗殴故意,应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聚众斗殴行为。其次,从主、客观方面来看,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再次,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对于聚众斗殴的“聚众”意思理解应无争议,一般是在三人以上,但如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实践中也可以认定为聚众行为,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也已达成共识。 “斗殴”中的“斗”,新华字典的解释为对“打”,“殴”是“打人”,可见“斗殴”是指互相厮打,双方都是出于主动,都具有加害行为,而并非一方的主动加害,另一方被动的挨打和反抗。所以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应包括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最后,认定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故意的斗殴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仅有一方具有加害对方故意的殴打行为,所以在同样伤害结果下,聚众斗殴罪的处刑要比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重。因此,单方聚众斗殴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2条将聚众斗殴罪限定为“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是要排除双方“一对一”、“二对一”的情况构成犯罪。苏某一方聚集3人以上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的292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至于李某一方参与斗殴的人数是否在3人以上,不能影响苏某一方本罪的成立。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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