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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原告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由原告承租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代理词主要说明下离婚的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按照代理词格式写就行了,没有统一的代理词,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大致形式如下:原告方的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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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等问题均已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双方携有关证件共同到任一方住所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必须是双方,律师写离婚原告代理词原因有上两点。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宇英受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红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由原告建设的位于中原区路北、华山路西金龙桂苑商住楼21层2105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08.5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096.1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77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为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31000元,剩余购房款539000元为商业贷款,由于被告个人原因不符合银行政策,按揭手续无法办理致使剩余房款迟迟未还。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二、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已经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但原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完全构成违约。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杨律师陈律师2016年3月28日
首先上诉人主张自己是隐名股东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应当通过举证予以证明,而不能通过否定第三人郭X不是股东来推导自己就是实际股东。其次,第三人郭X的股东身份已在《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中予以确认了,其并没有义务再向他人举证证明自己是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否则第三人郭X无需证明已经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的论证是通过证明第三人郭X不是股东来达到自己就是隐名股东的目的。这种非黑即白论证模式不符合常理,也根本没有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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