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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
1、准备证据材料 2、起诉 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起诉,需要带身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3、法院受理: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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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证据材料 2、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起诉,需要带身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3、法院受理: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4、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4、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综上所述,有些刑事案件比较特殊,法院会选择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比如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有关个人隐私的。当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方式也应当公开进行。法院公开宣判会通知当事人到场,检方和被告人都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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