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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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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儿童户口迁移手续:1、结算申请(派出所统一格式),只需填写几个简单的项目)交给转移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的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3、将接受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转出派出所同时出具搬迁证明;4、将搬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准备照片)。
一、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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