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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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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 3、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与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赠与。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证明。实践中,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分下列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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