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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购房人作为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商应当交付房屋的,就属于一个给付之诉,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应当规范的表述为:要求被告在何期限内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如要进一步追究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则还可以请求被告一并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原告如果基于相同事实认为被告交付房屋延迟的情形已经符合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当然也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可以看到,相同的一个法律关系和违约事件,在这个纠纷里作为原告有两种诉讼类型可供选择,前者选择了给付之诉,后者则是选择了形成之诉,但由于形成之诉只解决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没有办法直接解决返还和赔偿等善后事宜,因此事实上往往还会夹杂着给付之诉(如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甚至还有确认之诉),如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等。 是不是绝对不能依据合同来提起确权之诉呢?当然不是,但是,原告依据合同而直接提起确认之诉所对应的纠纷源头、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以及权利主张的对象与之前我们所说的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会有很大差异。比如说同样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商并查封原告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涉及的房屋时,买受人就会依据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该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确实属于确认之诉,但是它所针对的是房屋作为一项暂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财产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事件,所依据的是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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