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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的过程中,一般条款也发生了变化。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表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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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为解决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措施有限等现实问题,新竞争法在原有的查询、复制相关资料,询问被调查人员等执法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提升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威慑力度。 新竞争法实施后,执法人员可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也可以查询被调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新竞争法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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