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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不成有哪些原因1、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2、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因离婚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3、没有经济来源的压力;4...
法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各自独立地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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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外达到了调解协议,能够诉讼,但想再次要求赔偿,很难。 2、因为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后悔的。除非当事人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平等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能够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法院再次按照限定进行裁判。法院如果查明属实,就会裁判撤销赔偿协议。 3、如果不存在可撤销的证据和借口,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方当事人仍然按照赔偿协议的商定履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限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就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应当受理的。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想推翻离婚协议是有困难的,比如需要证明是被欺诈或胁迫签订的,但显然不太好举证。但如果对离婚协议有想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做一些补充。
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 2002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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