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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的最长期限是直到犯罪嫌疑人死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应当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
对于某些案件,期限届满时无法调查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本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两个月。例如:(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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