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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的定罪和量刑是不同的,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行贿来说要大,受贿罪的法定刑也相对较高,最高可判死刑。附《刑法》...
行贿和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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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行贿受贿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送贿赂称“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称“受贿”。在税收工作中,行贿是指纳税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税务工作人员,使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的行为。如纳税人为达到减税、免税、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税务干部进行贿赂。[1] 受贿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的纳税人谋取某种利益而非法接受或索取行贿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之危或有所要求,以刁难、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对税务干部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行贿人,送出财物后,从犯罪构成上讲,这已经是完成了犯罪,构成犯罪既遂; 二、受贿人接受财物后,如果及时退还的,受贿人不犯罪;但行贿人已经犯罪既遂; 三、受贿人接受财物后,即使把财物捐给希望工程,这只是脏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四、请注意一点,受贿的,只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就构成犯罪;而行贿的,只有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时,才构成行贿罪如果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或者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就不是犯罪比如,工程早就做完了,甲方就是拖着不给工程款,老板为了早日拿到工程款而无奈送钱的,这在法律上就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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