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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赔付的流程: 1、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取得工伤认定书; 2、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并提交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也包括了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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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保险行业的大法。 2、而《工伤保险条例》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制定的专项法规。 3、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是专项法规与行业综合法律的关系,即《工伤保险条例》服从于《社会保险法》。
1、《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保险行业的大法。 2、而《工伤保险条例》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制定的专项法规。 3、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是专项法规与行业综合法律的关系,即《工伤保险条例》服从于《社会保险法》。
第xxx章工伤保险待遇第xxx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支付。第xxx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第xxx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第xxx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xxx条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第xxx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xxx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xxx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xxx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xxx条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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