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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当庭调解获

2022-10-27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当庭调解获赔偿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被告人岩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轿车载四人沿国道214线(景混段)由勐海县方向往景洪市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在行至国道214线(景混段)K25+6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A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某轿车中的乘客玉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岩温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出:由于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人岩某某及A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为力争案结事了,保障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鉴于被告人A路途较远,来回不便,以及为了更好的帮助原告人实现诉求,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和家属的工作,并向其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当庭支付了共计84500元的赔偿款给原告人。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由于被告人能够积极的赔偿原告人的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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