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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
一般来说,这些途径可以概括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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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离婚财产纠纷解决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如何分割成离婚财产纠纷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离婚财产纠纷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何分割也成离婚财产纠纷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4、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对此法律界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维护“交易”原则,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离婚财产纠纷中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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